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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撤销(南政务(生态)青环审〔2026〕5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向社会网上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公司的申请,原《****关于氟芯电池产业园10GWh钠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政务(生态)青环审〔2026〕5号)即日起予以注销。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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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