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兴汉门院区B区老楼改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审批
湖南-长沙-开福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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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兴汉门院区B区老楼改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3

项目名称

****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兴汉门院区B区老楼改造

建设地点

**省**市**区**中路450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公司

项目概况

****拟投资15839.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在**省**市**区**中路450****中心旧址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兴汉门院区B区老楼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现有兴汉门A区部分门诊及相关门诊检验科调整至兴汉门B区;对兴汉门B院区的科技楼、实验楼进行全面改造提升,并在兴汉门B区建设GCP****中心及机构、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室、遗传实验室、药学实验室、****实验室、****研究中心、实验室,****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综合服务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减缓措施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等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后,污水处理站恶臭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塔处理再通过15m高的DA004排气筒有组织排放,产生的NH3、H2S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再通过15m高的DA005排气筒有组织排放,产生的烟尘、林格曼黑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NOX须达到《**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中限值要求。理化实验室废气经集中收集引至楼顶经碱液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经高于楼顶3m的DA006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其中产生的HCl、硫酸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的规定排放限值要求;NH3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动物臭气经喷淋洗涤+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管道引至高于楼顶3m的DA007排气筒有组织排放,NH3、H2S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生物实验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处理后,由管道引至高于楼顶3m的DA008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外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内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其修改单中表3****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分析及减缓措施

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医院污水管网,****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运营后,化验室、****实验室仪器清洗废水(化验、实验原液和第一遍清洗废液收集后作为危废处置)采用密闭专用容器进行集中收集,沉淀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院区综合****处理站处理(采用“格栅+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其修改单中表2处理标准(其中总磷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 级****处理厂纳管标准后通过市政****处理厂深度处理。

(3)声环境影响分析及减缓措施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须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时间,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避免施工期间噪音扰民。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距离衰减、隔声降噪等措施后,确保东侧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管理措施

规范落实一般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至当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进行处置,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环卫部门妥善处置。营运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医疗废物、废药物及药品、生物安全柜废过滤器,****实验室、化验室、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防护用品、废样品、废试剂、废原液、清洗废液废培养液、废培养基、废器皿、实验鼠尸体、废垫料等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相关医疗固废需经灭菌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医疗废物转运执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要求,并且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转移需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1)第23号)要求进行转移、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处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无。(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公示日期:2026年8月13日至2026年8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8303(兼传真)

通信地址:******政府****环境局**分局416办公室

邮编:410008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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