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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 | 建设单位法人:谭涛 |
| 谭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石角镇******工业园智汇路9号 |
| ****新增年产树脂仿真珍珠26吨、仿真珍珠纽扣4吨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石角镇******工业园智汇路9号 |
| 经度:112.984010 纬度: 23.49662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12 |
| 清环广清审〔2024〕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2-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127447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02MA7GF4NG43 | 竣工时间:2024-03-25 |
| 2025-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31 |
| 2026-06-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3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yilonghuanbao.****.com/nr.jsp?_jcp=4_1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树脂仿真珍珠26吨、仿真珍珠纽扣4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树脂仿真珍珠26吨、仿真珍珠纽扣4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注塑:利用注塑机将塑料颗粒加工成特定形状。脱模剂和塑料颗粒熔化、冷却成型时会产生非甲烷总烃。 打磨/水磨:将完成注塑的仿真珍珠及压铸成型的金属底座倒入抛光机内,加入适量的抛光粉,关上盖子后启动。仿真珍珠和抛光粉会在抛光机的带动下相互摩擦,使表面更加光滑圆润。此过程会有粉尘和噪声产生。部分产品需使用水磨的方式进行打磨,水磨过程会产生水磨废水。 真空镀:利用电加热形成高温,使镀料蒸发,然后使其凝结沉积至基片(仿真珍珠)表面,形成有珍珠**的镀层。 浸漆:使仿真珍珠表面附着涂料,产生珍珠**。 造型:根据需求,需要对仿真珍珠进行造型。如切成两半、制作成纽扣之类,主要使用手工操作。 抛光增亮:对仿真珍珠进行抛光使表面光亮,此过程会产生抛光粉尘。 压铸/甩铸:将锌合金压铸或甩铸成型,制成特定形状的金属底座,压铸模具由外部加工。压铸熔融锌合金时会产生少量颗粒物,脱模使用脱模剂会产生非甲烷总烃。 烫金、激光雕刻:采用烫金或激光对部分产品表面进行加工。 组装:将部分仿真珍珠与金属底座组装成珍珠纽扣,并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利用注塑机将塑料颗粒加工成特定形状。脱模剂和塑料颗粒熔化、冷却成型时会产生非甲烷总烃。 打磨/水磨:将完成注塑的仿真珍珠及压铸成型的金属底座倒入抛光机内,加入适量的抛光粉,关上盖子后启动。仿真珍珠和抛光粉会在抛光机的带动下相互摩擦,使表面更加光滑圆润。此过程会有粉尘和噪声产生。部分产品需使用水磨的方式进行打磨,水磨过程会产生水磨废水。 真空镀:利用电加热形成高温,使镀料蒸发,然后使其凝结沉积至基片(仿真珍珠)表面,形成有珍珠**的镀层。 浸漆:使仿真珍珠表面附着涂料,产生珍珠**。 造型:根据需求,需要对仿真珍珠进行造型。如切成两半、制作成纽扣之类,主要使用手工操作。 抛光增亮:对仿真珍珠进行抛光使表面光亮,此过程会产生抛光粉尘。 压铸/甩铸:将锌合金压铸或甩铸成型,制成特定形状的金属底座,压铸模具由外部加工。压铸熔融锌合金时会产生少量颗粒物,脱模使用脱模剂会产生非甲烷总烃。 烫金、激光雕刻:采用烫金或激光对部分产品表面进行加工。 组装:将部分仿真珍珠与金属底座组装成珍珠纽扣,并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抛光、甩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造型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喷漆、烘烤、上底膜、固化、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经“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浸漆、烘烤车间产生的VOCs汇同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执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布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要求。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废气处理: (1)1F产生造型车间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1F造型车间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2(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 (3)3F精加工车间抛光产生的粉尘由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 (4)3F精加工车间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3(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5)2F喷漆房喷漆工序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4(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 (6)4F五金车间甩铸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 (7)4F五金车间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进入有机废气净化设备TA005(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 (8)4F精加工车间上底膜、固化、调漆、浸漆、烘烤和造型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5(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报告编号:THB****1811-20),项目抛光、甩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造型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TVOC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TVOC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喷漆、烘烤、上底膜、固化、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经“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TVOC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浸漆、烘烤车间产生的VOCs汇同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报告编号:THB****1811-20),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监测报告编号:THB****1818-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执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公司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局,对各类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监测报告编号:THB****1818-1),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已与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在厂内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厂内暂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与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联动,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公司已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号:441802-2025-0142-L),建立了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格控制风险物质的最大暂存量,按要求做好化学品仓库、危废暂存间、车间地面的防渗防腐措施,设置32.48m3的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87 | 0 | 0 | 0 | 0.087 | 0.087 | |
| 0 | 0.007 | 0 | 0 | 0 | 0.007 | 0.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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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3925 | 0.5156 | 0 | 0 | 0.393 | 0.393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 | 项目现有员工均不在厂内食宿,排放的污水主要为员工的洗盥废水。项目生产用水包括水磨废水、间接冷却水、喷淋水,其中水磨废水经和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水定期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 根据******公司在验收期间监测结果(报告编号:THB****1818-1),项目竣工监测期间,生活污水中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要求。 |
| 1 | TA001(布袋除尘器)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3F精加工车间抛光产生的粉尘由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4F五金车间甩铸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 | DA001排放的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2 | TA002(二级活性炭吸附) | 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1F造型车间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2(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 | 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TVOC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
| 3 | TA003(二级活性炭吸附) | 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3F精加工车间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3(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 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
| 4 | TA004(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 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2F喷漆房喷漆工序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4(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 | DA004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
| 5 | TA005(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4F五金车间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进入有机废气净化设备TA005(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4F精加工车间上底膜、固化、调漆、浸漆、烘烤和造型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管道进入TA005(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m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 | DA005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25m)的臭气浓度标准值 |
| 1 | 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本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各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以及厂房墙壁和厂界围墙的阻挡消减,能使其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根据******公司在验收期间监测结果(报告编号:THB****1818-1),项目验收期间厂界各侧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X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要求。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处理。 | 已与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在厂内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厂内暂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 1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与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联动,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公司已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号:441802-2025-0142-L),建立了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格控制风险物质的最大暂存量,按要求做好化学品仓库、危废暂存间、车间地面的防渗防腐措施,设置32.48m3的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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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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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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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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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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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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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