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6-04-03 16:47 |
我局于3月25****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办理**外送二期150****基地接网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函》及相关材料,该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项,本工程涉及**和**,根据《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内政办发〔2023〕63号),属市级审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该跨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外送二期150****基地接网工程500kv新能**集站—****电厂1期500kv汇集站线路工程跨呼斯太河、康卜尔沟、色旺沟、召圪梁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同意技术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通知市旗(区)两级水利部门,并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指挥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接受各级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以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均需做好河道管护工作,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汛度汛安全。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措施,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不得在行洪区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资,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严禁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向河道内排放。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旗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跨越河段位置、施工方案、建设规模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