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大学路59号文华园30号楼1单元5层630-1-502号
邮编:530001
联系人:张子美
联系电话:133****007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市**区西湾街道上宋村人居环境综合提升工程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贵司2026年8月13日提交的质疑材料我单位(****、****)已全部收悉,针对贵司提出的六项投诉事项,结合项目招投标资料、双方举证材料、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规则,统一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关于原项目经理在建任职事实认定异议答复1.事实核查结论 **区2025年中央****水库标准化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于 2025年12月7日,合同工期240日历天,投标本项目期间(2026年7月)该项目合同工期未届满。贵司投标文件中填报项目经理梁淑欢为该项目在建项目负责人,****政府采购网可查询合同备案公示,该公示文件属于官方有效书证,并非贵司所称 “单一孤证”。 贵司提交的停工证明出具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0日,但投标文件中未主动披露该停工事实、未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停工证明、未在投标承诺中说明项目经理跨项目停工豁免情形。政府采购投标阶段,供应商负有主动如实填报全部在建、停工项目的法定告知义务,停工豁免举证材料应当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而非事后在质疑、投诉阶段补充。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该规定为强制性管理规范;建市〔2008〕48号文第七条停工豁免条款适用前提为投标时主动披露并提供建设单位停工同意文件,贵司投标时未履行披露义务,丧失豁免适用基础,应当认定投标时项目经理存在在建任职冲突。
2.证据采信说明 质疑方提交的官方合同公示备案信息为对外法定公示材料,证明效力优先于贵司事后单方补充的停工证明,我单位****水利局现场核实公示已载明的备案事实,不存在取证双重标准问题。
二、针对质疑事项2:关于履约条款适用、增设投标义务异议答复1.条款适用逻辑说明磋商文件第三章专用合同 4.5.5 条款已明确约定: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投标、履约全过程均不得存在在建项目兼职,该人员无在建要求属于本项目投标硬性评审资格,贯穿投标至竣工全周期,并非仅约束开工后履约阶段。项目经理无在建属于投标人投标基础资格门槛,是采购需求的核心条件,评审时需预判项目全周期人员在岗可行性。即便原项目存在停工情形,贵司未在投标阶段如实申报,直接导致评审组无法判断人员履约风险,属于投标关键信息隐瞒,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代理机构据此判定资格瑕疵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不存在“跨阶段回溯适用、增设法外义务”情形。
2.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本项目磋商文件均明确,投标人需完整填报全部在建、待完工项目,停工项目同样属于影响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关键信息,贵司未填报属于投标资料缺失,不属于可事后补正内容。
三、针对投诉事项 3:关于瑕疵可补救、过罚相当异议答复1.违规性质定性 贵司隐瞒项目经理在建事实不属于轻微程序性瑕疵,属于投标关键信息虚假填报、违背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实质性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以投标文件递交时点作为资格判定唯一节点,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资格缺陷,不能以事后更换人员、补充材料消除投标阶段的违法事实。
2.相关法规与政策适用说明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财库〔2019〕38 号优化营商环境通知中容错纠错条款适用范围为笔误、资料遗漏等不影响实质性资格的形式瑕疵,不适用于刻意隐瞒项目经理在建、规避资格审查的情形。即便贵司后期更换无在建项目班子,也无法弥补投标时提交不实材料、骗取成交候选资格的核心违法事实。
3.处罚合理性说明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供应商投标存在实质性资格瑕疵、质疑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 /成交资格、顺延第二名作为成交供应商,该处置方式与贵司隐瞒关键信息、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情节匹配,不存在处罚畸重。
四、针对投诉事项 4:****小组复核、剥夺申辩权异议答复1.复核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贵司2026年7月31日全套抗辩材料后,我单位第一时间将双方全部证据(质疑方举证、贵司停工证明、项目经理变更材料、投标文件)移交原业主委托评委、磋商组长开展复核评议,一致认定贵司投标阶段项目经理存在在建兼职、未如实申报,质疑事项成立。
五、针对投诉事项 5:关于未满15日投诉期变更成交、未备案异议答复1.处置时限合规说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六条明确:质疑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依法调整成交结果,调整后再履行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备案程序,并非必须等待15个工作日投诉期届满方可处置。15日投诉期限仅约束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权利,不限制采购方依法纠正违法成交结果的履职行为,贵司引用判例情形与本案违法事实不具备类比性。
2.备案手续说明我单位发布更正结果公告当日,已同步将质疑答复、评审复核意见、成交结果变更方案书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成备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备案程序问题。
六、针对投诉事项 6:关于更正公告信息缺失异议答复政府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仅需公示更正核心内容(取消原成交供应商、顺延新成交单位),完整案件事实、证据、评审意见、法律依据不属于强制公告公示内容,全部原始案卷材料均完整归档于我单位,贵司可携带单位介绍信现场查阅复印,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七、最终处理结论综合全部投标资料、双方举证材料、****小组复核意见及法律法规规定,贵司****在本项目投标期间,拟派项目经理梁淑欢同时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且投标文件刻意隐瞒该关键事实,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现正式作出处理决定:
1.维持2026年08月05日发布的《**市**区西湾街道上宋村人居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效力;
2.正式取消****本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资格;
3.按原磋商评审得分排名顺延第二名**鸿威****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后续与第二名开展合同签订相关工作。
八、权利告知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2026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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