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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21700Q | 建设单位法人:吴毅 |
| 陈晓萍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张****工业园 |
| 炼钢三厂扩建工程及配套技改项目第一阶段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2-炼钢;铁合金冶炼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20-C3120-炼钢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张****工业园 |
| 经度:120.72877 纬度: 31.85076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9-08 |
| 苏环审〔2022〕6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3-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7846.252 |
| 34459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21700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421700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公司 | 竣工时间:2024-03-01 |
| 2024-03-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30 |
| 2026-07-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Show.asp?ID=527 |
| 项目拟退出现有3座50吨转炉、3台四机四流连铸机,**1座170吨顶底复吹转炉、2座160吨KR铁水预处理脱硫装置、3台双工位170吨LF精炼炉、1座170吨RH真空处理装置、2台8机8流方坯连铸机,配套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内容为1座KR铁水预处理、1座170吨顶底复吹转炉、2座双工位LF精炼炉、1座170吨RH真空处理装置、2台连铸机; 年产钢坯 180 万吨 |
| 一阶段建设验收,未全部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拟退出现有3座50吨转炉、3台四机四流连铸机,**1座170吨顶底复吹转炉、2座160吨KR铁水预处理脱硫装置、3台双工位170吨LF精炼炉、1座170吨RH真空处理装置、2台8机8流方坯连铸机,配套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内容为1座KR铁水预处理、1座170吨顶底复吹转炉、2座双工位LF精炼炉、1座170吨RH真空处理装置、2台连铸机; 年产钢坯 180 万吨 |
| 一阶段建设验收,未全部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无变化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并满足《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中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 2011)要求。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符合要求。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并满足《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中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符合要求。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高噪音设备采取了相应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验收期间东南侧噪声点位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本项目符合要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了固废仓库 |
| ②转炉三次烟气原环评中设计与新1#2#连铸机合并排放,并设置1根45米高排气筒,实际转炉三次烟气单独建设了1套袋式除尘器并配套1根45米高排气筒,1#2#连铸机与1#LF炉合并排放;环评中设计1#2#LF炉经过一套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实际2#LF炉烟气与RH真空精炼烟气经过一套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产污节点的收集风量均高于原环评设计风量;企业编制了变动影响分析,污染物总量不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住宅须按计划完成搬迁,今后亦不得在该范围内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公****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工作,在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环评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实际建设期间,企业开展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增加除尘收集措施并增加原有无组织排放点的收集和厂区抑尘措施,减少了无组织排放,在此基础上,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重新核算确定,因此企业编制了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论证报告,对卫生防护距离进行说明,结论为以炼钢连铸厂房外扩50m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已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
| ①炼钢连铸厂房需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综合考虑不利影响以及区域连贯性等因素,****公司(本项目所在区域)厂界为边界,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实际建设期间,企业开展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增加除尘收集措施并增加原有无组织排放点的收集和厂区抑尘措施,减少了无组织排放,在此基础上,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重新核算确定,因此企业编制了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论证报告,对卫生防护距离进行说明,结论为以炼钢连铸厂房外扩50m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目前以上范围内不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厂房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园待拆迁住户,距离本项目为78.73米,且今后不再新增环境敏感目标。 生产设施数量与原环评相比,增加了吹氧管、称量斗、振动给料机、冷却塔等设备;部分生产设施参数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转炉煤气洗涤塔使用后的水经粗颗粒分离机后的处理方式由环评的斜板沉淀器更换为浅层介质砂滤,此环节产生的定期反冲洗废水纳入整体处理环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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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 |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 | 本项目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主要为转炉蒸发冷却器、氧枪冷却水,转炉本体、各液压站冷却、连铸设备间接冷却、空冷器喷淋、除尘风机冷却、板式换热器和LF、RH设备冷却等设备提供间接循环冷却水,使用后仅水温升高,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为保持水质稳定,需排放少量排污水,与蒸汽冷凝水一并作为浊环水循环系统补水进行串级利用。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监测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铁、细菌总数、溶解性总固体、游离氯和氨氮,均能满足《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中回用水要求。 | |
| 2 | 浊环水 |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 | 浊环水系统主要包括冶炼煤气洗涤浊环水系统和连铸浊环水系统。冶炼煤气洗涤浊环水系统主要是转炉煤气洗涤塔用水,转炉煤气洗涤塔使用后的水经粗颗粒分离机、斜板沉淀器沉淀,再经冷却后循环使用。连铸浊环水系统主要是连铸机二次冷却水、连铸设备喷淋水、冲氧化铁皮用水等,废水经旋流池、平流池、除油器、过滤站处理,冷却塔冷却后存入浊环水池循环使用。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监测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铁、细菌总数、溶解性总固体、游离氯和氨氮,均能满足《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中回用水要求。 |
| 1 | 铁水脱硫、原料卸料上料除尘系统(G1) | 颗粒物执行苏政办发[2019]41 号文超低排放限值; 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本系统主要收集处理铁水脱硫扒渣及原料卸料上料系统地下料仓转运上料粉尘等,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进入1套布袋除尘系统,然后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
| 2 | 转炉一次烟气(G2) | 颗粒物执行苏政办发[2019]41 号文超低排放限值; 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转炉吹炼时产生大量含CO、烟尘的高温一次烟气。设置1套转炉煤气LT干法除尘净化回收系统,转炉一次烟气经活动烟罩捕集后送LT干式电除尘器净化,然后通过1根75m高放散塔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
| 3 | 转炉二次烟气(G3) | 颗粒物执行苏政办发[2019]41 号文超低排放限值; 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转炉在冶炼、兑铁水、加料、出钢、出渣、合金烘烤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烟气为转炉二次烟气,经顶吸罩、半密闭罩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系统。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
| 4 | 新1#2#连铸机及1#LF精炼炉烟气(G4) | 颗粒物执行苏政办发[2019]41 号文超低排放限值; 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设置1套布袋除尘系统用于处理1#LF炉处理及非处理工位、1#LF炉处理及非处理工位、1#LF炉铁合金加料皮带、1#LF炉铁合金料仓以及新1#2#连铸机的大包位、新1#2#连铸机的火切位、铸余渣倾倒位及钢水回用位等废气。收集的废气进入1套布袋除尘系统,再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
| 5 | 2#LF精炼炉及RH真空精炼烟气(G6) | 颗粒物执行苏政办发[2019]41 号文超低排放限值; 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设置1套布袋除尘系统用于处理2#LF炉处理及非处理工位、RH铁合金加料皮带及喂丝位、RH铁合金料仓、2#LF炉铁合金料仓、T-2转运站、铁水倒罐等产尘点产生的烟气,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
| 6 | 三次转炉烟气(G5) | 颗粒物执行苏政办发[2019]41 号文超低排放限值; 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在转炉区域设置屋顶罩(包括转炉加料跨屋顶罩、转炉炉子跨屋顶罩),用于捕集未被一次烟气、二次烟气集气系统收集的三次烟气,半密闭罩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系统。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外,还分别将其置于建筑物内,利用建筑隔声来减轻其对外环境的影响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3类标准 | 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外,还分别将其置于建筑物内,利用建筑隔声来减轻其对外环境的影响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东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中3类限值要求。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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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