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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及竞买方:
我所于2026年8月20日收到转让方函件,申请原定于2026年8月21日上午10:00进入限时报价期的一台正面吊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予以撤牌。
根据《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第二条竞买规则与须知:“2.3.6转让方有权在动态报价限时报价开始前撤回标的。若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不可抗力或客观必要的原因,浙交所及“浙交汇”平台有权取消或推迟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由此对合格意向方/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由合格意向方/竞买人自负,合格意向方/竞买人不得向转让方、浙交所及“浙交汇”平台追索交易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
现对上述项目予以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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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