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公告标题 |
******公司屋顶1.99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澄清公告 |
||
| 公告类型 |
答疑澄清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6-08-20 |
|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9-01 09:00:00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9-01 09:00:00 |
|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8-21 17:00:00 |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8-21 17:00:00 |
| 变更/澄清说明 |
“变更/答疑说明文件”中涉及评审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因素、业绩类型界定、判断依据等),如牵引指标牵出的业绩定义范围规模、人员要求的专业类型及等级、奖项的描述定义等,应与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正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答疑文件正文”为准,“答疑文件正文”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和评审唯一支撑。 |
||
| 澄清公告内容 |
******公司屋顶1.99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澄清与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公司屋顶1.99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潜在投标人提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1:1.招标公告提到:承包人“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取得电力接入批复文件(本项目属于电网接入黄区)”。2.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提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取得电力接入批复文件“的时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针对以上两项,这个项目投标前,发包方和承包方都知道“本项目属于电网接入黄区”,接入手续受国家和电网政策影响,属于第三方行政审批,时间上招标方和投标方都不能单方决定。另外,即便是绿区,10天期限也与实际光伏接入手续办理时间有出入,何况是黄区。因此,“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取得电力接入批复文件“,是否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大部分潜在投标人 回复:根据《**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能源规〔2025〕843号),“电网企业在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设计研究,并根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规定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本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下,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问题2: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取得电力接入批复文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说明赔偿标准,请明确接入手续审批的程序、****公司决定的,客观情况下承包人无法保证10天一定会完成,要承包人承担此责任的要求是否可以取消,以电网实际审批通过为准 回复:①按招标文件执行;②详见问题1回复。 **** 2026年8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