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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单位与38名市民签订了义务委托代养协议。经清查,李兴强、邱勇、刘庆等38人因不愿继续代养并已停止代养或无法联系不能接受监管等原因,从即日起,解除义务委托代养协议,现予以公告。
代养协议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有擅自买卖、转让、接收、猎捕、未经许可人工繁育(含驯养行为)画眉、红喉歌鸲等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若有疑问或问题,请于2026年9月3日前联系****胡老师,联系电话:028-****3307,联系地址:**县赵镇街道十里大道768号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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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附件:**县代养鸟类资格注销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