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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就差1分,不甘心而采取行动,也可以理解。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5月,国****基地智慧物流建设项目启动招标,预算金额200万元。
6月,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司中标,中标(成交)金额:159.6万元,评审得分:81.49分。
附件中标候选****联通,先是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后发起了投诉。
****财政局公示:
投诉人中国****公司****公司认为有1个方面质疑事项。质疑事项:2026年6月25****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结果,经过我司内部自评,质疑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并未对我司报价按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折扣核算,导致我方在价格分测算中存在遭受不公平待遇。 中国****公司****公司于2026年06月26日,****医院,**正业通****公司提出质疑。被****人民医院于2026-07-06,**正业通****公司于2026-07-06,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满,2026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四)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决定:本项目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依法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