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财政局关于新和县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一批-肺功能检测仪等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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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一批-肺功能检测仪等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4月09日

四、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医院 新**新****路13号


五、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3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9日开标,预算金额134.9万元,采购内容为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在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项目技术参数及商务资质要求存在多处不合理设置。经综合比对行业技术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该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涉嫌通过设定特定技术参数与商务门槛变相指定特定品牌,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逐项核查,招标文件存在以下主要违规及不合理问题:
(一)商务资质设置不合理门槛:售后服务条款要求“厂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标文件第234页)。该条款脱离了项目履约的实际需要,为个****公司的特定外企量身定制,严重限制了其他优秀品牌的参与。
(二)直接引用特定品牌型号:电脑CPU参数直接要求“Intel酷睿 i5处理器及以上”,直接引用特定品牌的具体系列作为性能基准,构成了对特定商标的限定。
(三)招标文件“肺功能检测仪参数”与中标供应商“****”的所投的肺功能检测仪参数”高度一致,嫌疑指定特定供应商。
上述问题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门槛,技术参数应当客观、量化,不得直接引用特定品牌或型号。

2、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医院”给予警告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问****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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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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