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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09日 |
| 标 题:****关于**县202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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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县202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学院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718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县202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禁止类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必须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有关税费。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