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接管通知书及 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6)博浩破管字第003号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2026年7月30日,****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摇珠选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摇珠选定黄璇[******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人黄璇。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职责。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证照、账簿账册、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若无法移交,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据、线索。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方****人民法院决定需承担义务的财务管理人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之前,你方应当****公司的财产,****公司账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不得清偿债务。你方****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移交不完整,或有其他妨害清算的行为,****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对你方进行处罚,你方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负有配合管理人清算的义务,若因相关配合清算义务人不配合,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或管理人有权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定于2026年9月22日下午15:00****法院(地址:**市**区启德路66号)第61****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特此通知。 ****管理人 2026年8月21日 附1: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附2:移交资料清单 附3:相关条文链接 附4:送达地址确认书(请务必如实填写,盖章/签字后邮寄至管理人联系地址) 附5:管理人联系方式:**市**区珠江东路6****中心第15层,苏律师,020-****7505、180****0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