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2026年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9R0项目名称:****2026年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9R0001品目名称:****2026年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一: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设置「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的证书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二:多个岗位以「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属于特定机构颁发的特定证书,涉嫌限制竞争、指向特定性 质疑事项三:企业技术能力评分以「卷宗随案生成」「电子档案图像检测」「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具体软件著作权名称进行评分,虽标注“等类似功能”,但组合设置指向特定软件产品,涉嫌指向性 质疑事项四:客观分权重过高且集中于人员证书与软著,压缩竞争空间,不利于充分竞争 事实依据: 本项目评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客观分高达 75 分,而客观分中“项目管理能力(人员证书)”即占 44 分、“企业技术能力(软著)”占 12 分,合计 56 分均与特定证书、特定软著名称挂钩。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表》“项目管理能力”第 1 项要求:项目经理须取得以下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最高 15 分,其中包括「①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③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评分表》“项目管理能力”中对项目经理(⑤)、项目助理(③)均以「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作为得分项(每项 3 分)。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评分表》“企业技术能力”第 1 至 4 项分别要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卷宗随案生成”等类似功能、“电子档案图像检测”等类似功能、“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等类似功能、“档案数字化加工”等类似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每项 3 分,合计最高 12 分。事实依据: 本项目评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客观分高达 75 分,而客观分中“项目管理能力(人员证书)”即占 44 分、“企业技术能力(软著)”占 12 分,合计 56 分均与特定证书、特定软著名称挂钩。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不得与货物的品牌、供应商的规模条件等挂钩。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请求:三、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设置「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的证书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表》“项目管理能力”第 1 项要求:项目经理须取得以下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最高 15 分,其中包括「①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③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 质疑理由: 本项目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服务内容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编目、归档、数字化加工及档案数字化处理等,属于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服务外包。其履约核心能力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卷宗编目、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等方面。 法律职业资格证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证书,通过率极低、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职业,与本项目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履约能力并无直接、必然的关联。将法律职业资格证及「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设置为项目经理的得分条件,实质上抬高了不相关的准入门槛,排除了众多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但不具备法律职业资质的合格供应商,明显倾向于已具备此类人员配置的特定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不得与货物的品牌、供应商的规模条件等挂钩。 质疑事项二:多个岗位以「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属于特定机构颁发的特定证书,涉嫌限制竞争、指向特定性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评分表》“项目管理能力”中对项目经理(⑤)、项目助理(③)均以「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作为得分项(每项 3 分)。 质疑理由: 上述保密培训证书的颁发机构和证书类别指定单一、具体,客观上仅有参加过该特定保密培训并取得该证书的单位才能得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该要求既人为抬高了实质性准入与得分门槛,又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竞争,涉嫌以特定证书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 质疑事项三:企业技术能力评分以「卷宗随案生成」「电子档案图像检测」「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具体软件著作权名称进行评分,虽标注“等类似功能”,但组合设置指向特定软件产品,涉嫌指向性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评分表》“企业技术能力”第 1 至 4 项分别要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卷宗随案生成”等类似功能、“电子档案图像检测”等类似功能、“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等类似功能、“档案数字化加工”等类似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每项 3 分,合计最高 12 分。 质疑理由: 上述四类软件著作权名称高度具体,组合指向市场上特定厂商的电子卷宗/档案数字化软件产品体系。虽然每项附带“等类似功能”字样,但该等限定性表述在评审实务中常被从严把握,实际上有利于已经提前取得上述特定名称软著登记的供应商,对其他以不同名称实现相同功能或拥有自主软件体系的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四:客观分权重过高且集中于人员证书与软著,压缩竞争空间,不利于充分竞争 事实依据: 本项目评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客观分高达 75 分,而客观分中“项目管理能力(人员证书)”即占 44 分、“企业技术能力(软著)”占 12 分,合计 56 分均与特定证书、特定软著名称挂钩。 质疑理由: 客观分权重过高且高度集中于特定人员证书和指定名称软件著作权,会显著弱化供应商实际服务能力、方案水平与报价的竞争权重,客观上缩小了具有履约能力但证书/软著配置不完全一致的合格供应商的竞争机会,不利于形成充分、公平的竞争,也与项目的实际服务属性不相匹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诉求:基于上述四项质疑事项,我方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依法删除采购文件《评分表》"项目管理能力"中下列与本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的得分项:项目经理"①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项目经理"③法律职业资格证",项目经理(⑤)、项目助理(③)"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评分标准设置应根据项目实际履行相关。 请求依法删除或修改为非指向性表述:"企业技术能力"中以"卷宗随案生成""电子档案图像检测""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具体软件著作权名称作为评分项的条款。 请求重新平衡评分权重:将客观分中与特定证书、特定软著绑定的分值下调,相应提高服务方案、实施能力、业绩、报价等真正反映履约能力的评分维度权重,使评分结构与本项目的档案数字化服务属性相匹配。 请求在收到本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我方。如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我方保留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若贵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答复未能实质性消除上述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条款,我方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在答复期满后 15 ****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将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交易中心系统内提交的:****2026年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如下回复: 贵公司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一: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设置「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的证书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二:多个岗位以「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属于特定机构颁发的特定证书,涉嫌限制竞争、指向特定性。 质疑事项三:企业技术能力评分以「卷宗随案生成」「电子档案图像检测」「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具体软件著作权名称进行评分,虽标注“等类似功能”,但组合设置指向特定软件产品,涉嫌指向性。 质疑事项四:客观分权重过高且集中于人员证书与软著,压缩竞争空间,不利于充分竞争,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客观分高达75分,而客观分中“项目管理能力(人员证书)”即占 44 分、“企业技术能力(软著)”占12分,合计56分均与特定证书、特定软著名称挂钩。 现我公司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设置「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的必要性说明 质疑事项答复: 1.****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归档服务、电子卷宗精细化编目、派出法庭协助服务、智能云柜管理服务。在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已明确阐述了项目概述和服务内容,包括(一)纸质材料数字化管理要求,电子卷宗编目归目管理要求,归档移送管理要求,材料收转管理要求,人员考核要求,服务方案(1.立案环节纸质材料,2.审理过程中的纸质材料(诉中材料),3.电子卷宗编目归目工作,4.归档移送工作,5.电子卷宗质检工作)。业务兼具司法法律业务、档案专业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统筹多重专业要求。拟派岗位人员专业能力,直接关系电子卷宗加工质量、档案归档合规性、审判秘密安全等,对项目履约质量起到关键作用。 2.采购文件设置的项目经理相关证书评审因素,均用于评判项目实施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经理岗位1名,设置①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②具有人社部门颁发档案专业职称认证初级及以上;③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④具有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及资格认证(PMP)证书;⑤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5种证书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15分。设置中列举的法学学位、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职称、项目管理证书、保密培训****法院诉讼卷宗业务,对应电子档案归档业务,用于卷宗加工项目统筹,满足法院审判秘密保密管理要求。 3.以上证书设置为评审加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配备持有该证书人员才能参与投标;供应商拟派人员无相关证书或者证书不全,可以参与投标,本分项不得分,其余评审分项正常计分,不影响整体投标资格与其他项目得分,未设置准入壁垒。 4.投标阶段无法现场对各家投标人员进行测评,采用相关证书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是综合评分法下对人员服务能力进行评价的客观手段。 二、关于多个岗位以「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的必要性说明 质疑事项答复: 1.****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归档服务、电子卷宗精细化编目、派出法庭协助服务、智能云柜管理服务。在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已明确阐述了项目概述和服务内容,包括(一)纸质材料数字化管理要求,电子卷宗编目归目管理要求,归档移送管理要求,材料收转管理要求,人员考核要求,服务方案(1.立案环节纸质材料,2.审理过程中的纸质材料(诉中材料),3.电子卷宗编目归目工作,4.归档移送工作,5.电子卷宗质检工作)。业务兼具司法法律业务、档案专业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统筹多重专业要求。拟派岗位人员专业能力,直接关系电子卷宗加工质量、档案归档合规性、审判秘密安全等,对项目履约质量起到关键作用。 2.采购文件设置的项目经理相关证书评审因素,均用于评判项目实施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助理岗位1名,设置①具有档案专业初级(助理馆员)及以上职称证书;②档案业务相关培训证书;③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以上3种证书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设置中列举的档案职称、档案培训、保密培训证书均为用于卷宗整理、编目、质检归档,适配直接接触审判卷宗的保密要求。 3.以上证书设置为评审加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配备持有该证书人员才能参与投标;供应商拟派人员无相关证书或者证书不全,可以参与投标,本分项不得分,其余评审分项正常计分,不影响整体投标资格与其他项目得分,未设置准入壁垒。 4.投标阶段无法现场对各家投标人员进行测评,采用相关证书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是综合评分法下对人员服务能力进行评价的客观手段。 三、关于企业技术能力评分以「卷宗随案生成」「电子档案图像检测」「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系统」「档案数字化加工」等的必要性说明 质疑事项答复: 1.****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归档服务、电子卷宗精细化编目、派出法庭协助服务、智能云柜管理服务。在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已明确阐述了项目概述和服务内容,包括(一)纸质材料数字化管理要求,电子卷宗编目归目管理要求,归档移送管理要求,材料收转管理要求,人员考核要求,服务方案(1.立案环节纸质材料,2.审理过程中的纸质材料(诉中材料),3.电子卷宗编目归目工作,4.归档移送工作,5.电子卷宗质检工作)。采购文件设置软件著作权评审因素,用于评价投标人在本项目相关业务领域的软件研发、技术工具积累,评审因素与本项目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2.采购文件表述为具备“等类似功能”的软件著作权,不要求著作权名称文字完全一致,以软件实际功能匹配本项目业务即可得分,未限定特定版本、特定唯一软件产品。 3.以上软件著作权设置为评审加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取得才能参与投标;无该软件著作权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本分项不得分,其余评审分项正常计分,不影响整体投标资格与其他项目得分,未设置准入壁垒。 4.投标阶段无法现场对各家投标人员进行测评,采用相关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是综合评分法下对企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价的客观手段。 四、关于客观分权重过高且集中于人员证书与软著,压缩竞争空间,不利于充分竞争的必要性说明 质疑事项答复: 1.****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归档服务外包项目,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归档服务、电子卷宗精细化编目、派出法庭协助服务、智能云柜管理服务。在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已明确阐述了项目概述和服务内容,包括(一)纸质材料数字化管理要求,电子卷宗编目归目管理要求,归档移送管理要求,材料收转管理要求,人员考核要求,服务方案(1.立案环节纸质材料,2.审理过程中的纸质材料(诉中材料),3.电子卷宗编目归目工作,4.归档移送工作,5.电子卷宗质检工作)。项目专业性强,对项目实施团队专业能力、供应商业务技术工具沉淀具有较**求。 2.本项目设置的项目经理、项目助理、技术支持工程师相关人员证书,以及业务相关软件著作权,每一项评审因素均对应本项目卷宗加工、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的实际业务环节,用于评价投标单位人员专业素养与业务技术沉淀,与本项目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直接相关。 3.上述全部人员证书、软件著作权均仅作为评审加分项,并未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取得,所有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均可正常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不存在将上述条件作为准入门槛限制投标的情形。采购文件对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设置“或同等效力认证”“等类似功能”表述,不限制唯一发证机构、不机械限定证书名称,市场多家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评审、培训、自主研发等方式取得对应条件,不存在指向、限定特定供应商情形。 4.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客观评审因素设置法定分值法定要求;评分权重:价格分(10分),技术分(15分),商务分(75分),政策性加分(0分)。商务分中设置的评分因素不是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取得才能参与投标;无取得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本分项不得分,其余评审分项正常计分,不影响整体投标资格与其他项目得分,未设置准入壁垒。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之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时,评审因素的确定规则。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624229263_395016454.pdf下载预览
质疑函.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