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7批货物类整合专项采购(公开招标)(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澄清回复汇总公告(编号:004)
各投标单位:
现对****2026年第7批货物类整合专项采购(公开招标)(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编号:004),澄清回复汇总内容如下:
| 序号 |
问题内容 |
范围内容 |
回复内容 |
| 1 |
1.本项目为气体灭火系统货物购置招标,请明确本次招标范围是否包含整套系统的现场施工安装、管网外部管道(外管道)、管路焊接、管道试压吹扫、系统接线、联动调试工作。 |
标13:气体消防系统 |
1.本次招标只包含采购清单中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管网外部管道(外管道)、管路焊接、管道试压吹扫、系统接线、联动调试工作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
| 2 |
招标文件澄清回复汇总及变更公告(编号:002)第 26、27 条 我司就上述公告第 26、27 条中 "须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证书和检验报告标注的委托单位、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应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完全一致,作为非 OEM 产品的判定依据" 之条款,提出澄清申请如下: 一、事实与依据 (一)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为自愿性认证,非国家强制性准入要求。 中国节能产认****认证中心(CQC)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该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不属于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的强制性准入要求。 (二)第三方检测报告在非 OEM 判定功能上等效 具备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 CNAS(中国****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报告中明确标注委托单位、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地址、产品型号、检测依据标准及检测结论,其在证明制造商身份、非 OEM 产品方面的功能与节能认证证书、报告完全一致。同时,检测报告可覆盖制冷量、能效比等关键技术参数,佐证范围较节能认证证书更为全面。 二、澄清请求 1、恳请将原条款: “须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证书和检验报告标注的委托单位、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应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完全一致,作为非 OEM 产品的判定依据。” 调整为: “须提供具备 CMA 及 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检测报告;上述证书或报告标注的委托单位、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应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完全一致,作为非 OEM 产品的判定依据。 2、标 6:冷通道系统等-人员数量澄清 1.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4条款: 技术团队能力中要求团队成员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得6分,增加2人得10分满分,但是目前德宏与**技术规范书中未明确最低团队人员数量要求,因此需确认技术服务团队人员基准人数要求。标书代写 |
标6:冷通道系统等 |
1.维持原澄清内容,不做调整。 2.各技术规范书未明确技术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基本要求的,技术服务团队基准分人员数量为5人。 |
请已领取招标文件的单位尽快在系统查看并完成系统确认工作。
项目负责人(签名):
****【盖章位置】
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