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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机关食堂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彭祖****公司
地址: **省**市**区**北路**段(奔腾大道1#房屋)
法定代表人:韩松
被投诉人1:****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开发区杨山路17-2
法定代表人:逄玮
被投诉人2:**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公司
地址:**省****广场(二期商办综合楼)1号楼1-1705、1706
法定代表人:朱济运
相关供应商:****
地址: **省**市**区**北路43号9号楼619
法定代表人:刘洪徽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彭祖****公司****机关食堂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6年7月31日受理。8月4日,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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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