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6-03 |
| 文 号: | 关键字: |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日 | |
| 所属机构: | ****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发布时间:2026-06-03 14:48 |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白环(平)责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住 所:**省**市**区**路街道育才巷8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31日—6月2****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已建成花岗岩矿石破碎筛分生产线1条,包括:破碎机3台、筛分设备3台,12条皮带设备等,办公用房20间,占地385平方米。厂区西北面露天堆放成品砂石料10000余吨。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市**区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于2023年1月9****发改局备案,备案总投资额1200万元。2024年11月,项目开工建设,2025年8月建设完成并调试生产3个月。2026年5月16日,你公司委托****事务所对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办公用房、生产设施设备等开展了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评估资产总额为****191.22元。2026年4月15日,你公司**市**区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会,但截至目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经查,你公司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3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公司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的违法事实。 2.2026年6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分****公司**市**区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是报告表。 3.2026年6月2日,生态环境****公司**市**区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报告表专家技术评审会****公司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专家技术评审会的事实。 4.2026年6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平发改(备)〔2023〕2****公司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于2023年1月9****发改局备案,备案总投资额1200万元的事实。 5.2026年6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资产****公司委托****事务所对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办公用房、生产设施设备等开展了资产评估及评估资产总额为****191.22元的事实。 6.2026年6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市**区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公司**市**区井儿川**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土地权属性质及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事实。 7.2026年6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证据资料证明违法主体资格及事实的真实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将在30****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你公司拒不执行停止调试生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受理中心地址:**市**区**路38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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