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平阴丰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7万吨预焙阳极智能化焙烧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山东-济南-平阴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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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年产17万吨预焙阳极智能化焙烧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6〕77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年产17万吨预焙阳极智能化焙烧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公司老厂区拥有“11万吨/年预焙阳极项目”,包括3.5万吨/年煅后焦生产线、12万吨/年生阳极生产线、11万吨/年预焙阳极生产线。2024年10月,老厂区拆除了1条1.4万吨/年煅后焦生产线。新厂区拥有“预焙阳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包括18万吨/年煅后焦生产线、21.73万吨/年生阳极生产线、20万吨/年预焙阳极生产线。目前,新厂区18万吨/年煅后焦已建成投产,其他生产线正在建设。待新厂区项目全部建成后,老厂区生产设施将拆除。本项目拟在新厂区投资建设年产17万吨预焙阳极智能化焙烧生产线项目,主要**焙烧车间,内置1套66室14料箱敞开式环式焙烧炉,并配套建设清理线、废气治理设施等,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炭块库等公辅设施及其他设施依托在建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17万吨预焙阳极。项目总投资2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3.2%。

该建设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属于“两高”项目,已按要求编制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减量替代方案,2025年12月,省发展改****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出具了省级窗口指导意见。项目已取得**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县孔村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属于园区优先进入行业,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焙烧炉废气和清理工序废气等。焙烧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黑法吸附+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70m高排气筒排放;清理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及修改单限值要求;沥青烟和苯并[a]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9);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针对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采取密闭设备、加强设备管理、维护,提高操作水平,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无组织颗粒物和苯并[a]芘厂界处浓度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处氨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标准限值要求。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强化施工期扬尘管控。项目要按照环保绩效A级水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厂区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北厂界外410m、西厂界外340m、南厂界外125m,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人群。新厂区原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不再强制执行。

(二)分类分质开展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回用环节和排放去向。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厂区内综合利用,不外排。强化装置区、废水管道、罐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场所的防渗措施,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做好风险事故情形下事故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输车辆采取限制超载、限制车速、减少鸣笛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四)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包括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事故应急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一旦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削减要求。拟建项目颗粒物总量控制在16.85t/a以内、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在33.6t/a以内、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在63t/a以内。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及区域削减方案,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七)加强环境监测监控。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和监管系统。

(八)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理,落实企业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

(九)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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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