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马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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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马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填报单位(盖章):****政府 填报日期:2026年 8 月 17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在城市、****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 ****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组****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政府****基地****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人民政府****管理部****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人民政府****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6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7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0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21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2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5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6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7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8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9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30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1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32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3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4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35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7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8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40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
42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3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44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45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46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47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48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50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53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4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55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56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7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8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59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0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61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62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3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6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二)逐级审核。****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人民政府****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65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6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民政部 ****法院 ****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政府****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7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22〕71号) 高龄津贴申请以户籍信息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申请人可由本人或者亲属代为提出,本人及亲属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养老机构或老****社区)代为申请。
68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政府民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审核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 号)第九条 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省委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第六条(十五)项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便签〔2022〕194号) 相关发放数据由省级“社银一体化”系统对接财政“一卡通”管理平台,县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按“一卡通”发放要求及时登录“一卡通”平台完成审核发放。
70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71 自然灾害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小组、居民小组提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72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73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行政检查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办事处管理。
74 防汛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75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组****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76 对排水设施检查 行政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道和排水管网,****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7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政府****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8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79 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80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政府处理。****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政府受理和处理。
8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政府****政府依法处理。****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82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政府处理。****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83 自用船舶登记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人民政府申请船舶登记。
84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政府教****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政府****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政府****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85 侵占、****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职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86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职权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公墓,****人民政府****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87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中****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政府备案。
88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89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委员会****政府备案。
90 ****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职权 《中****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委员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进行选举的,****政府责令有关县级、****政府限期组织选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选举程序的,****政府****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91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职权 《中****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9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其他行政职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 、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93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受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94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办事处、****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措施。**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戒****办事处、****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社区****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省**县禁毒条例》第六条 ****政府应当设立戒毒(康复)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康复)工作。
戒毒(康复)工作专(兼)职人员****委员会干部、村民小组干部、社会工作者或者禁毒志愿者担任。
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委员会****机关对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机关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送到戒毒(康复)场所。
第二十条第二款 ****政府或者其****委员会****社区****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戒毒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区戒毒执行地申请的,****机关****政府或者其****委员**意,****社区戒毒转戒手续。
95 民间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9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政府等进行协调,****法院起诉。****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7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职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人民政府、****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98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职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人民政府、****办事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9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职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00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职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01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其他行政职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政****办事处、****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02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办事处、****政府备案。
《**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103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其他行政职权 《**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政府****办事处在准建证最后一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农业农村部 自然******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10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其他行政职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办事处****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办事处****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105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以租赁、委托、**、合伙等方式经营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政府备案。
106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其他行政职权 《**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0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其他行政职权 《**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108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09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审核,****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市、****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的,****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州(市)、县(市、****政府组织自然**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政府组织自然**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州(市)、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
1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11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政府****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委员会、****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委员会、****政府等调解。
113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职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五条第三款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114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15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116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其他行政职权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办事处、****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17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18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 ****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19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其他行政职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关爱帮扶机制,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
****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协助申请、组织帮扶等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的走访帮扶工作。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云民优〔2011〕12号) (三)初审把关。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由乡(镇、办事处)复核登记,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人员花名册和申请人申报时的全部资料复印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120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政府审核后,****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商行****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21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国兵役法》第九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武装部的单位,****武装部办理;****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具体承办本单位、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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