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2025年以来,我局收到多起涉及网络百货销售类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且法定代表人以外省身份证注册居多,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的规定,我局依职权主动****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结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撤销虚假设立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公告如下:
经查明,本局通过****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其均无法取得联系,现场均未发现相关实体店,无任何经营痕迹,部分市场主体通过电话联系上后拒不配合我局开展相关工作,且上述市场主体自申请登记成立以来均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
2026年4月1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2026年5月28日,******局、县人社局、县法院、县税务局、****监管局等部门对撤****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无意见或建议。
2026年6月21日,****政府门户网****管理局页面及**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对《****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撤销虚假登记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异议。
综上所述,****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等相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撤****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因通****百货店等11家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我局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政府门户网****管理局页面及**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陈海琴、罗攀 联系电话:0859-****779
联系地址:****管理局信用股
****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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