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批〔20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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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年产15万吨石英砂和5万吨石英粉项目水**论证报告表(A)》(以下简称《论证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已审定的《论证表》,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年产15万吨石英砂和5万吨石英粉项目位于**市**区人民西路(**水泥厂北侧)洁宝物流园二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4'51.3111",北纬23°03'31.8776"。;取水口位于取水口位于**市**区人民西路(**水泥厂北侧)洁宝物流园二区东南面50m郁江左岸,东经109°34′54.22″,北纬23°3′24.91″。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年产15万吨石英砂和5万吨石英粉生产线项目。本项目设置取水口一个、已安装一套潜水泵抽水设备和管道离心泵抽水设备,潜水泵型号为QY110-40-18.5,潜水泵流量为110m3/h;管道离心泵型号为ISG80-200A,流量为47m3/h。年取水量4.716万m3/a。
二、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为0.24m3/t,用水指标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 678-2023)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机制砂”先进值≤0.3m3/t的要求;厂区职工生活用水量为11m3/人﹒a,符合**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 678-2023)国家机构“机关事业单位”无食堂用水定额先进值11m3/(人﹒a)的要求。
三、项目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的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
四、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总量、河流水文情势、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单位应落实《论证表》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五、该项目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三个月内,需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申请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建设取水工程期为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建设取水,过时须取水必须重新论证。
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请你单位按照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加强取用水管理,做好取水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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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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