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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和《****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恢复**天力世纪大药房(个人独资)、**梓橦****公司梧樾花园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止**百信茗元药房(个人独资)、**天力喜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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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