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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7-123********579432C-****0819-000470-1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省**市**县杨湾镇****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08-21 16:21:19 |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
招标补充文件(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决定,对“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招标文件的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注”中,即P53,原“业绩证明材料:(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合同;③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工程已完成证明材料(以上①②③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类似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如不能明确体现,可补充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联合体、EPC业绩,需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承担的部分满足本标段类。”,现修改为“业绩证明材料:(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合同;③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工程已完成证明材料(以上①②③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类似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如不能明确体现,可补充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联合体、EPC业绩,需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承担的部分满足本标段类似项目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3)PPP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标书代写
2、“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招标补充文件(01号)”与本次补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补充内容为准。
本次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内容为准。
招标单位:****
代理机构:****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