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要求,****租赁行业备案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备案时间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地址
各县(区)企业备案****交通运输局****中心)负责。
联系电话:****运输局:****2085;
****运输局:****4478;
****运输局:****2312;
****运输局:****2753;
****运输局:****3421;
****运输局:****6788;
****运输局:****1380;
****服务中心:****6118。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流程
经营者向辖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机构提交本公告第五条纸质资料。
七、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