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研增材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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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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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有研增材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开发区有研增材项目地块(地块分为地块1、地块2),地块1、地块2为有研增材项目一期、二期,故本次合并调查;其中地块1位于******开发区渤海二十四路、长江五路以南;地块2位于渤海二十五路、长江六路以北,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2750平方米(其中地块1占地面积为4500平方米,地块2占地面积为8250平方米),地块1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1501°、北纬37.34143°,地块2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1311°、北纬37.33818°,地块1四至范围为**空闲地,西至空闲地及坑塘,南至空闲地及坑塘,北至长江五路;地块2四至范围为**有研增材项目区及长江六路,西至有研增材项目区及长江六路,南至空闲地,北至有研增材项目区。

现土地使用权人为****。

通过访谈地块使用权人及资料收集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油井及井路,因油井地层供液不足,导致开采成本上升,于1993年停止开采,2016年完成封井作业。同时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根据**省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委托,我公司调查了地块的历史用途和使用现状等基本信息,通过污染识别和采样分析,明确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地块内共布设12个柱状土监测点位,1个底泥监测点位,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地块外设1个土壤柱状土/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土壤样品数量65个(其中平行样7个),底泥样品数量1个(其中平行样1个),地下水样品数量7个(其中平行样2个),地表水样品数量1个(其中平行样1个)。

在本次调查中,所有送检土样中,土壤pH在7.91~8.75之间,均处于正常土壤水平。对照点可以看出采样点与对照点的中检出的土壤pH相差不大。砷、铜、镍、铅、汞、镉、锌、锰重金属均有检出,砷、铜、镍、铅、汞、镉未超过第二类土壤筛选值标准;锌、锰检出浓度低于《**省地方标准土壤环境背景值》(DB37/T 6021-2026)土壤环境背景值;所有样品六价铬均未检出。另外,对照点重金属砷、铜、镍、铅、汞、镉、锌、锰重金属均有检出,砷、铜、镍、铅、汞、镉未超过第二类土壤筛选值标准;锌、锰检出浓度低于《**省地方标准土壤环境背景值》(DB37/T 6021-2026)土壤环境背景值,六价铬未检出。氟化物有检出,氟化物检出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811-2011)工业/商服用地筛选值。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土壤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要求。对照点位中氟化物有检出,检出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811-2011)工业/商服用地筛选值;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为未检出。采样点位和对照点位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未超过第二类土壤筛选值且满足一类土壤筛选值。另外,采样点与对照点数据差异不大。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标准的相关指标,地块内地下水的水质不能完全满足Ⅲ类水标准,本次调查地块内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碘化物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且与区域地下水情况及地下水对照点监测值超标情况基本一致,与地块内地下水数据基本持平,土壤存在一定程度的盐碱化,同时,由于本区域地下水不作为公共用水**,没有饮用和人体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该调查地块地下水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块内地表水检测指标pH值、总氮、粪大肠菌群外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Ⅴ类标准限值要求。

地块内地表水为下雨时汇流形成,未汇入其他河流(支流),水体无流动性;故pH值、总氮、粪大肠菌群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Ⅴ类标准限值要求,另外,本项目区域地表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地块环境地表水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该项目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用地规划要求。根据《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及第三阶段后续调查工作。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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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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