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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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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建证〔2026〕39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 发证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6-08-21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管理委员会) |
| 建设项目名称 | 安置住宅(自编号:31-1#、31-2#、32-1#、32-2#)、门楼(自编号:M5#) |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070********0077917 |
| 建设位置 | **市**区花东镇**大道以北,空港大道以东 |
| 建设规模 | 大门(自编号:M5#)1幢,地上1层:69.22平方米;安置住房(自编号:31-1#)1幢,地上19层:11980.88平方米;安置住房(自编号:31-2#)1幢,地上19层:12172.21平方米;安置住房(自编号:32-1#)1幢,地上18层:11458.75平方米;安置住房(自编号:32-2#)1幢,地上18层:11348.25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二、附件:1.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