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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12,833,928.83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一、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可为联合体任意一方在职人员。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以单独的身份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工程投标。 3.联合体协议约定各方承担不同专业分工的,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分工,联合体各方具备其分工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即可。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的工作无国家法定资质要求的,该联合体成员不需要具有相关资质。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评审标准2.1.2澄清内容如下: 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应共同授权一名代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和签署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方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内容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投标承诺书(或共同盖章);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最新企业章程。 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澄清内容如下:企业业绩评审、获得奖项评审、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情况评审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均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