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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60961A | 建设单位法人:郑海刚 |
| 侯晓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羊口)高新技术产业区渤海大道西首** |
| 年产二十三万吨高性能一体化非织造材料项目(二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0-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812-C281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羊口)高新技术产业区渤海大道西首** |
| 经度:118.841386 纬度: 37.23177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5-26 |
| 寿环审字〔2022〕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913********560961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青绿****公司 |
| ****0705MA3MPB922R | 验收监测单位:**市环****公司 |
| ****0700MA3PJ41KX5 | 竣工时间:2026-05-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gongshi/1036.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二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车间及配套设施,购置生产设备157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二十三万吨高性能非织造材料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分期建设,一期仅建设8万t/a聚酯熔体装置和4万t/a土工布生产装置;本次验收二期仅建设1万t/a土工布生产装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聚酯熔体-增压泵-热交换泵-熔体配管-纺丝箱体-冷却-气流牵引-摆丝装置-铺网-预针刺-主针刺-定型-张力畜布架-切边、收卷-成品检验 | 实际建设情况:聚酯熔体-增压泵-热交换泵-熔体配管-纺丝箱体-冷却-气流牵引-摆丝装置-铺网-预针刺-主针刺-定型-张力畜布架-切边、收卷-成品检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期工程不涉及废水废气 噪声 落实好报告书中各项降噪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实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相应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固废、危废暂存场所。项目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内包装袋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报告书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目前未建设树脂颗粒再生产装置,低聚物废渣、土工布生产废丝、废布头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处理 |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防渗 按《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规范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控监测井,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导则,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强化废水的导排、暂存、处理等环节的重点防渗措施及其他部分的防渗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废水的跑冒滴漏,防止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环境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平台、采样孔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相关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智能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员工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防渗 按《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规范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控监测井,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导则,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强化废水的导排、暂存、处理等环节的重点防渗措施及其他部分的防渗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废水的跑冒滴漏,防止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环境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平台、采样孔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相关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智能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员工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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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1317.44 | 0 | 0 | 0 | 0 | |
| 0 | 0 | 1.65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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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3.29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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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3.88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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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1.31 | 0 | 0 | 0 | 0 | / |
| 1 | 无组织排放控制 | 厂界无组织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七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乙醛,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控制限值要求。 | 应收尽收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VOCs最大检出浓度1.2mg/m3、臭气浓度最大检出浓度11(无量纲),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七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氨最大检出浓度0.08mg/m3、硫化氢最大检出浓度0.008mg/m3,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乙醛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检出浓度0.40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控制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一次检出浓度1.85mg/m3、最大小时检出浓度1.6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控制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基础减震、建筑隔音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4dB(A),厂界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
| 1 | 按《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规范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控监测井,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导则,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强化废水的导排、暂存、处理等环节的重点防渗措施及其他部分的防渗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废水的跑冒滴漏,防止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按《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规范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控监测井,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导则,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强化废水的导排、暂存、处理等环节的重点防渗措施及其他部分的防渗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废水的跑冒滴漏,防止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实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相应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固废、危废暂存场所。项目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内包装袋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报告书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目前未建设树脂颗粒再生产装置,低聚物废渣、土工布生产废丝、废布头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处理 |
| 1 |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员工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员工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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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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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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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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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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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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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