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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全市公共区域体育健身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山****经济开发区(****通管道设备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
被投诉人1:****
地址:**市**中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静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区黄金坝路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童珍琴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鸽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承斌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针对采购过程。
投诉请求:对涉及这次不负责****小组及代理机构给与严重的处罚,重****小组从新评审,我公司要求查看专家评审样品时的不间断录音及录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该投诉事项;
2.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