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县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范银忠等4户自建房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
(1)范银忠院内翻建工程,该工程位于**镇戚家村,不动产权证号:甘(2026)**县不动产权第****162****基地使用权),用地面积240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293.2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9.55米,拟建建筑物退东侧巷道0.5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防火等级为二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2)孙喜平院内翻建工程,该工程位于**镇南街,土地使用证号:两国用(2010)第****130027号,用地面积350.83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323.88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10.15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防火等级为二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3)彭易惠院内翻建工程,该工程位于**镇广金路,不动产权证号:甘(2025)**县不动产权第****238号,用地面积331.26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274.05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10.15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防火等级为二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4)叶永宏院内翻建工程,该工程位于**镇**北路,不动产权证号:甘(2026)**县不动产权第****175号,用地面积180.83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225.77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9.95米,拟建建筑物退东侧巷道0.5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防火等级为二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批准后监管要求: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审批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有效,规划许证可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自然**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建设的,许可自动失效,建设工程在自然**、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联合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个人在完成标高建设后需通知自然**部门进行标高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准备开工前三日内向自然**、住建、农业农村及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申请放线,完成放线后方可施工;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后需及时通知自然**、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0.000验线,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3、根据《**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三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六米跨度及以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政府****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4、**自建房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放,需要占道路临时堆****住建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5、批准后应该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及效果图进行建设。建设时应当处理好四邻关系,不得超出用地范围。自建房****基地核实验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局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基地许可要求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