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提问:
什么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走单一来源采购
回答:
三类法定情形:
1、只能唯一供应商
2、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
3、原有项目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
关键:不能因为我们想省事就走单一来源。
必须做好充分论证、内部审批、按要求公示,资料留完整,审计重点核查。
但在财政核查、审计巡察中明确:单一来源采购是法定例外采购方式,绝非便捷采购方式。任何以“省事、赶工、长期**”为由的随意直采,均属于违规采购、变相规避竞争,极易引发整改、追责、资金退回等问题。
到底哪些情况可以合法走单一来源合规要求、法律依据、错误案例、金额红线、审计重点一次讲透。
01权威法定法律依据
1、核心法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细化释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法条核心解析:****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的法定例外,无兜底条款、无自由裁量空间。仅客观条件不具备竞争条件时才可使用,严禁主观人为选择、为省事规避招标与比价流程。
02三类法定情形逐条精准解析
核心解析:必须是客观市场唯一性,而非采购人主观偏好、长期**、服务更好。仅限产品/服务具备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独家授权、特殊定制标准,市场无同类替代供应商。
必备动作:市场调研、供应商摸排、专家唯一性论证,形成书面资料留存。
核心解析:仅限突发、不可预见、非人为规划失误的紧急事件。若走常规招标、比价流程,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安全隐患、重大经济损失。项目赶工期、计划滞后、常规维保均不适用。
必备动作:留存突发事件证明、紧急情况说明,事后补齐审批备案资料。
核心解析:三重硬性条件缺一不可:①为保障原有项目技术一致、系统兼容、设备配套;②必须选择原合同供应商;③添购总金额≤原合同金额10%。禁止拆分批次、分次添购变相突破限额,禁止合同履约中途追加套用本条。
03统一硬性合规要求
(审计重点核查)
所有单一来源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场景类别,必须落实4项硬性要求:
1、充分论证:针对唯一性、紧急性、配套兼容性开展专项论证,杜绝口头认定、经验判定。
2、完整审批: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审批流程,先审批后采购,无审批不得实施。
3、依规公示:达到公示标准的项目,必须在官方采购平台公开单一来源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全程留痕:论证报告、调研记录、公示截图、审批单据、合同资料全部归档,是审计、巡察核心核查内容。
核心红线重申:单一来源是“没办法才用”的特殊方式,绝对不能为了省事、省流程、赶进度随意套用。
错例1:以长期**为由直采
某单位常年**服务商服务稳定,为省去招标流程,直接走单一来源续采。判定违规:**口碑、**年限不属于法定情形,属于刻意规避竞争采购。
错例2:以工期紧张套用紧急采购
项目前期推进滞后、工期吃紧,经办人以赶进度为由走单一来源。判定违规:规划疏漏导致的工期紧张属于可预见问题,不属于不可预见紧急情况。
错例3:拆分添购突破10%限额
原合同100万,单次添购超10万,于是拆分2次小额添购,规避10%红线。判定违规:化整为零拆分采购、变相突破法定限额,属于典型规避招标行为。
错例4:无论证、无公示直接直采
小额项目直接选择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未做市场调研、无专家论证、无公示。
判定违规:程序缺失、资料空白,采购流程不合规。
1、合法边界唯一:单一来源仅三种法定场景: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原项目10%以内配套添购,无任何变通理由。
2、底层合规逻辑:是客观无竞争,不是主观不想竞争;是法定例外,不是便捷选项。严禁为省事、赶工、熟络关系随意选用。
3、刚性流程标准:论证充分、审批完整、公示合规、资料闭环,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必备四要素,也是审计巡察重点核查项。
4、高频避雷重点:杜绝主观偏好定供应商、杜绝工期紧张套应急、杜绝拆分项目超10%限额、杜绝流程虚化、资料缺失,守住招采合规底线。
培训播报
9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