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1. 问: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第0-3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或者家电租赁类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租赁行业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模式。据公开信息查询,目前国内仅有少数城市开展过类似家具家电租赁服务项目。在**省范围内,截至目前仅有一家“**轻****公司”在公开招标的同类家具家电租赁服务项目有中标案例。在此背景下,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家具或者家电租赁类”业绩,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具备家具家电供货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同时有垄断、控标、围标嫌疑。 将业绩限定为“租赁类”,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该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的核心需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按时供货安装到位的家具家电产品”并无本质关联。租赁模式仅是商业**形式的不同,并非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核心指标。能提供供货业绩的企业,更具有生产和供货的质量控制经验,可以提供质量更有更加稳定的租赁产品。 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和行业规范,能够提供优质家具家电供货业绩的供应商,同样完成本项目的租赁能力。 3、(建议) 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或者家电租赁类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或者家电供货类或租赁类业绩,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注:供货类业绩和租赁类业绩均可计分。”标书代写
答:招标文件详细评审中的“投标人业绩” 修改如下: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安****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与玉兰****创业园C1幢
邮 编:231200
联系人:齐工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邮 编:231200
联系人:朱文斌
电话:0551-****2527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