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新江湾社区N091104单元G1-02C、G1-03(部分)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审批
上海-上海-杨浦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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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091104单元G1-02C、G1-03(部分)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N091104单元G1-02C、G1-03(部分)地块位于**市**区江湾城路和纬**交汇处的东北侧,两地块总面积为12229.57m2。其中,G1-02C地块四至范围为**G1-02A地块,南至G1-03地块,西至江湾城路,北至G1-02A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0000.03 m2;G1-03(部分)地块四至范围为**林地,南至纬**,西至江湾城路,北至G1-02C地块,总占地面积约2229.54m2。G1-02C地块的未来规划为基础教育设施用地(Rs6),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G1-03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绿地(G1,****社区公园和儿童公园),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因G1-02C、G1-03(部分)两地块相连,公共绿地作为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配套绿地使用,因此两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于保守考虑,本项目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业主委托,****作为施工单位承担本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作。在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监理单位与效果评估单位的配合与监督下,****按照合同文件、修复技术方案开展修复工程。工程实施期间,****按照修复技术方案要求,落实大气、废水、噪声、固废等二次污染防控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施工单位收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外运处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和效果评估单位共计开展7次场界大气和噪声监测。施工过程未发生明显的二次污染情况。

受业主委托,******公司为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励拓安答(**)****公司为本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进行了全过程监督,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执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安全防护。

受业主委托,**大学对本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开展效果评估,委托具有CMA、CNAS资质的******公司开展实验室测试分析。根据效果评估监测数据,基坑清挖效果评估样品目标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基坑清理目标值;异位修复后土壤目标污染物检测结果低于修复目标值;化学氧化修复过程中可能的潜在二次产物监测结果均未检出或满足相关标准。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评估标准值,修复施工对区域内土壤和地下水未造成二次污染。****N091104单元G1-02C、G1-03(部分)地块污染土壤经施工单位修复后,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了修复目标,符合地块后续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可以作为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安全利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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