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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7年度安责险及财产等保险项目
澄清公告
各供应商:
2026-2027年度安责险及财产等保险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付款方式要求为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按照参保的实际人数一次性支付保费(据实结算)。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税务发票,如成交供应商不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税务发票,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保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照参保的实际人数一次性支付保费(据实结算),付款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注:此澄清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磋商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次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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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