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关于《**市活龙金矿选矿厂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市麻线乡下活龙村。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将原有氰选选矿工艺改造为浮选工艺,保持现有6万吨/年原矿石处理规模不变,配套**尾渣储库、生物质锅炉、事故应急池等,对现有矿石堆场、危险废物贮存点等区域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年产金精矿2700吨。
该项目已通****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对采**裸露区域进行生态恢复,临时废石堆场设置排洪沟及沉淀池收集淋溶水。选矿厂临时矿石堆场进行硬化防渗,设置高于矿石堆高的防风抑尘网,设置排洪沟及沉淀池收集淋溶水。尾矿库上游、两侧及下游设置监测井、库区设置视频监控、照明等措施,并安装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尾矿库坝体东西两侧设置排水沟,尾矿库内原有的矿渣除氰并对尾矿渣进行固化,进一步提升尾矿库的安全性能,拦污坝重新防渗,尾矿初期坝外坡进行碎石压坡,堆积坝外坡进行削坡并规范化处理,**尾矿库内排水设施。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矿工艺粉尘须经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排放速率要求,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破碎、筛分、粉矿仓过程洒水降尘,矿石堆场用苫布遮盖、设置防风抑尘网。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作业,运输车辆采取封闭措施。强化各类挥发性物质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按时对设备及管道进行维护,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污水用于灰渣调湿,选矿废水压滤后,与地面冲洗废水、制软水设备排水及化验室废水一并回用于选矿车间磨矿工序,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废水罐区、压滤间、选矿车间、尾渣储库、矿石堆场、选矿车间**水罐、化验室、锅炉房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管线防渗、防腐、防漏措施。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并远离厂界和环境敏感区布置,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桦树岭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储罐污泥、废气处理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须回用于选矿工序,尾渣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废磨球外售综合利用;灰渣、锅炉除尘器回收粉尘运至农田作肥料。尾渣暂存于尾渣储库,并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进行生产,当尾矿接收单位无法完全消耗尾矿或停产时,企业须停产。废机油、废油桶、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防尘、废水收集处理、降噪、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减轻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危险废物贮存点设置围堰,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选矿车间设置导流沟和截排水设施,矿石堆场修建截、排水沟,减少地表径流汇入量,下游修建挡石(土)墙,场内修建导排水系统及必要的临时堤坝,并定期维护。有毒有害原辅料远离火种、热源存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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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