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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
根据《**至**高速公路T3标项目石灰岩矿粉材料采购项目询比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2.2款规定,采购人决定对采购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出如下澄清及修改:标书代写
将采购文件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第3条“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款业绩要求“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石灰岩矿粉材料销售业绩不少于1个(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应合同及不少于50万元结算发票,并附发票验真截图)”修改为“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石灰岩矿粉材料销售业绩不少于1个(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应合同及不少于10万元结算发票,并附发票验真截图)”。标书代写
采购人: ****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