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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行审撤告〔2026〕05号
**市正融**珠宝店(个体工商户)等24户经营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6年07月02****管理局签发《关于经营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函》(瑞市监函〔2026〕61****机关,明确了该批经营主体24户通过提供虚假地址承诺、恶意注册市场主体,并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机关调查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 (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琪月 联系电话:0692-****815
联系地址:****中心一楼103室市场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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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