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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报送的《**县**乡上木亚堡饰面用**石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重编)》及申请收悉。**省**县**乡上木亚堡饰面用**石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于2023年6月2日获得我局批复(石行审农函〔2023〕24号),后因项目设计方案调整,建设地点、规模、土石方量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原水土保持方案已经不能指导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因此同意根据批准的本项目调整版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监测、管理等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落实水土保持监测。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税〔2020〕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总局****税务局一次性缴纳建设期新增占用地水土保持补偿费34.736万元(占地面积26.72hm2),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开采量缴纳。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批准。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涉及应由安全、生态环境、自然**、林草、河道管理等其他许可的内容,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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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