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规定:
1.拟****人民政府(旧址)土地为国家所有,拟确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民政府。现拟将宗地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坐 落:大****路29号
土地面积:918.53平方米
沿用时间:1970年使用至今
四至界址:详见宗地图
2.******局昕水派出所(旧址)土地为国家所有,拟确定该宗地土地使用******局昕水派出所。现拟将宗地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坐 落:大****街39号
土地面积:922.32平方米
沿用时间:1981年使用至今
四至界址:详见宗地图
3.****卫生健康局(旧址)土地为国家所有,拟确定该宗地土地使用****卫生健康局。现拟将宗地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坐 落:大**城**36号
土地面积:827.05平方米
沿用时间:1981年使用至今
四至界址:详见宗地图
4.******社联合****公司)土地为国家所有,拟确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权******社联合社。现拟将宗地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坐 落:大**昕水镇东街
土地面积:769.84平方米
沿用时间:1975年使用至今
四至界址:详见宗地图
5.拟确定大****联合社****五金厂和******公司****公司及泥木业社)土地为国家所有,拟确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大****联合社。现拟将宗地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坐 落:位于大****路11号****五金厂)、大**麻角沟1号(******公司****公司及泥木业社)
土地面积:3082.65平方米****五金厂土地面积2004.76平方米、******公司****公司及泥木业社土地面积1077.89平方米)
沿用时间:1970年使用至今****五金厂)
1980年使用至今(******公司****公司及泥木业社)
四至界址:详见宗地图
若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有****人民政府审定确定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政府综合办公大楼三楼****。联系电话:0357-****080。
附件:1.四家宗地图.pdf
****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