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1MAE5148R53
地址:**市**市庞寨乡西柳卫南河2号
法定代表人:袁培旭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信访举报称:“**市庞寨****集团****公司****养鸡场正在建设,无环保手续”。2026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庞寨****集团****公司)附近利无人机巡查发现,在**市庞寨乡西柳卫南河2号院内有开工建设的**市庞****基地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8栋已建成的鸡舍(含养鸡设备)及8栋未建成的鸡舍,现场检查时未建设,未投入生产,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4日,你单位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信息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2026年8月14日,你单位现场提**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该项目已在****委员会备案。
3.2026年8月14日,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拍摄照片九张(共9页)、现场制作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6年8月14日,我局提供行政执法证二份(2页)。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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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