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下津路12号产投**企业公园A2栋标准厂房七层705-2号
联系人:刘树秀 联系电话:185****7860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4****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血透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经报采购单位,现对质疑函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多项参数性能不满足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质疑答复:
****小组复核,确认****为无法证实符合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产品技术性能参数要求,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需求偏离表”标注“无偏离”相违背,实属负偏离,故贵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因****提供的响应文件中产品技术性能参数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6条款的“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要求,故取消其本次成交结果,原成交结果自本答复函发布之日起无效。标书代写
针对本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相关质疑事项成立且已对原成交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复核后,现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