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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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市2025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天〔2026〕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641公顷(18.961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汊涧镇双园村,石梁镇周营村,****社区,秦栏镇白**、庆祝村,****社区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2641公顷(18.961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2641公顷(18.961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未利用地。具体现状如下:
| 地块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小计 | 其中 耕地 | |||||
| 地块1 | 汊涧镇双园村仓房组 | 0.0534 | 0.0534 | |||
| 地块2 | 石梁镇周营村本庄组 | 0.4517 | 0.4517 | |||
| 地块3 | ****社区农民集体 | 0.0453 | 0.0453 | |||
| 地块4 | ****社区农民集体 | 0.0035 | 0.0035 | |||
| 地块5 | ****社区农民集体 | 0.02 | 0.02 | |||
| 地块6 | ****社区农民集体 | 0.0852 | 0.0852 | |||
| 地块7 | ****社区农民集体 | 0.0403 | 0.0403 | |||
| 地块8 | 秦栏镇白**上元组 | 0.0288 | 0.0288 | |||
| 地块9 | 秦栏镇庆祝村袁庄组 | 0.1159 | 0.1159 | |||
| 地块10 | 秦栏镇白**钟庄组 | 0.1539 | 0.1539 | |||
| 地块11 | 秦栏镇农民集体 | 0.0635 | 0.0635 | |||
| 地块12 | 秦栏镇农民集体 | 0.2013 | 0.2013 | |||
| 地块13 | ****社区农民集体 | 0.0013 | 0.0013 | |||
| 合计 | 1.2641 | 1.2641 |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政府、****办事处、****政府、****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天征补安置〔2026〕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政府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印发**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2024〕3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政府。****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汊涧镇、双园村、仓房组,石梁镇、周营村、本庄组,千秋街道、**社区、徐庄组、石岗组、**组,秦栏镇、白**、上元组、钟庄组、庆祝村、袁庄组、王庄组,**街道、田庄社区范围内,采用镇(街道)****社区)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陈飞,联系方式:0550-****005;****政府,联系人:赵桂永,联系方式:0550-****612;****办事处,联系人:李振萍,联系方式:0550-****140;****政府,联系人:翁延林,联系方式:0550-****111;****办事处,联系人:马昌喜,联系方式:0550-****081。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