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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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维修改造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西航路中瑞国际1号楼1层3号商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该供应商不具备本项目合法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1.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七条第(5)项实质性条款明确约定: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该条款列入《实质性要求明细表》,属于供应商必须响应的强制性要求。 2. 根****交易中心2026年08月14日发布的《****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为杨光凡(二级建造师),施工工期45日历天。 3. ****政府采购网2026年08月14日发布的《****大学2026年**学生宿舍维修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司同时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同样为杨光凡(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贵252********12251),施工工期30日历天。 4. 上述两个项目于同一日(2026年08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均为******公司,项目经理均为杨光凡。两个项目工期分别为45日历天和30日历天,施工周期存在高度重叠。杨光凡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及中标后,已在另一个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情形),完全符合采购文件明确禁止的情形,其以拟派项目经理身份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直接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5. ******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未如实披露其拟派项目经理杨光凡同时中标另一工程项目的客观事实,其投标响应文件未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 2.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 "商务要求" 第七条第(5)项(实质性条款):"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4.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号)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本案案涉两个项目均不属于上述法定例外情形。 5.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中标供应商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理应作无效标处理。 标书代写
请求:1.依法核查确认:******公司因拟派项目经理杨光凡同时担任两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违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七条第(5)项实质性要求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供应商不具备本项目合法中标资格,其中标结果无效; 2.依法取消******公司本项目的中标资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项目评标报告载明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视合格供应商数量情况,依法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 将本次质疑事项的核查过程、认**论及全部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质疑供应商; 4.依法保障质疑供应商作为本项目合法投标人的各项正当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针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司****教育局(建设单位)、******集团****公司(代建单位)及投标人******公司完成三方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 2026 年 8 月 14 日发布的中标公示,投标人******公司****大学 2026 年**学生宿舍维修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两个项目投标阶段,报送的项目负责人均为杨光凡。 鉴于中标结果具有不可预判性,******公司在获知中标结果后,已及****教育局(建设单位)、******集团****公司(代建单位)提交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已完成****维修改造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变更后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冯军。 后续我司将对该项目中标公示信息予以更正,将公示**项目负责人杨光凡调整为冯军。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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