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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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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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云梨路699****花园10幢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对采购人以“评委会主观分评审不符合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要求”为由,直接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采购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2026年8月17日,****公司出具《告知函》,称后续复核发现“评委会主观分的评审不符合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要求”,并据此决定终止本次采购、重新开展采购。 但《告知函》未明确说明具体是哪一名或哪几名评委、哪一个主观评分项目、****分行为存在错误,也未说明该错误为何依法必须重新开展采购,而不能通过重新评审予以纠正。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对“重新评审”与“重新开展采购”规定了不同适用情形,因此,仅以“主观分评审不符合要求”这一概括性结论,尚不足以判断本项目依法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据此,对不同性质的评审错误,法律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本项目应首先明确具体评审错误及其法律性质,再判断属于依法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还是属于必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
请求:请求贵单位明确说明《告知函》中所称“评委会主观分的评审不符合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要求”的具体事实,包括涉及的评委、具体主观评分项目、具体评分错误及违反的具体评分标准;并明确说明该错误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何种情形,以及为何不属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畸高、畸低”等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而必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请说明是否已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本质疑处理完毕前,请暂缓推进本项目重新采购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我方咨询相关专业专家且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实后作出如下回复: 我方在评审结束后复核评审资料时发现002号评委主观分均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详见附件),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给了本级财政部门。 本项目中002号评委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该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规定的重新评审事项范围。 针对上述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据此,我方依据此规定,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给了本级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贵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非常感谢贵司的参与,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在此,欢迎贵司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我们对所有参加本项目的各投标人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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