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片区农村集中供水项目-湘江流域团山湖垸八曲河治理工程咨询服务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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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受****的委托,就“**市**区湘**岸片区农村集中供水项目-湘江流域团山湖垸八曲河治理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进行以下澄清及更正:

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9月01日09时00分”修正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9月09日09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作同步修改。标书代写

二、删除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4、投标人资格条件中4.5其他中的第(6)款企业信誉要求。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描述作以下更正:

(1)类似业绩关键技术指标及证明材料由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主体库中自行录入,****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所填报的评审关键信息进行评审,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材料无法体现指标的,应提供由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为:类似业绩关键技术指标及证明材料由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主体库中自行录入,****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所填报的评审关键信息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2)业绩证明材料:水利工程咨询服务业绩(至少包含监理、检测两项服务内容),水利工程咨询服务业绩必须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中可查询(提供截图),否则不予认定,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有效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

更正为:水利工程咨询服务业绩(至少包含监理、检测两项服务内容),水利工程咨询服务业绩必须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中可查询(提供截图),否则不予认定,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有效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

四、关于潜在投标人的提问作以下回复:

问题1:本项目资质要求违规设置准入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据及理由:(1)增设与项目建设内容无关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设置不合理资质门槛。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利部2024年6月3日官方公众咨询答复: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现场安装监理属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法定业务范围;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厂生产阶段驻厂监造工作。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发改局可研批复文件、已公示施工招标内容,项目仅涉及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现场安装施工,不存在设备生产制造、驻厂监造工作,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已全覆盖项目全部监理工作需求。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具备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该资质与项目实际施工内容、投资构成无匹配应用场景,属于增设无关资质条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答复: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了穿堤建筑物中的金属结构设备属定制化制造产品,其制造质量直接影响工程安全。该资质要求并非增设无关条件,而是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的资质门槛,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人提出资格要求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2)多重资质叠加抬高市场准入门槛,违背全省“符合即准入”政策导向。《**省公共**交易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导引及编制导则》明确推行“符合即准入”,坚持宽进严管、充分开放市场竞争。本项目将机电制造监理资质、五类乙级检测资质双重捆绑作为投标硬性资格条件,大幅压缩符合资质单位数量,抬高市场准入门槛,与降低市场准入、保障公平竞争的行业政策导向相悖。

答复:招标文件已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名),允许具备不同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未强制要求单一投标人同时具备全部资质。该设置充分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开放性,与"符合即准入"政策导向一致。按招标文件执行。

(3)强制监理、检测同体投标,违反水利工程监理与检测主体强制性隔离规定。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六条,严禁监理单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同一主体实施项目管理;水利质量检测单位承担平行检验、第三方抽检职责,检测成果直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资料核心依据,二者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同样明确,检测机构与监理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招标文件强制要求监理、五类检测资质由同一投标人或联合体整体具备,未设置任何利益冲突阻断条款,变相允许监理、检测同体作业,架空法规隔离监管要求。

答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本项目检测招标范围为工程抽检服务,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非监理单位自行开展的平行检测。联合体投标模式下,监理成员与检测成员各自独立履职,二者在合同履约阶段保持职责分离。

此外,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5条第(5)项明确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检测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已设置利益冲突阻断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4)同体投标模式架空水利检测回避制度,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依据湘水发〔2025〕9号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回避制度、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检测成果负有审核把关法定职责。招标文件监理检测捆绑资格设置模式下,检测机构与监理单位隶属同一投标主体,平行检测、质量管控自我审核,检测回避制度完全失去约束效力;同时单独具备监理资质、单独具备检测资质的市场主体无法独立参与投标,人为限制竞争范围,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规定。

答复:《**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湘水发〔2025〕9号)第六条规定: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委托。第十九条规定: 监理单位应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进行平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

上述回避制度的核心约束在于: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接受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委托。

关于单独具备监理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市场主体无法独立参与投标的问题,招标文件已接受联合体投标,单独具备监理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市场竞争渠道畅通。按招标文件执行。

(5)加高准入资质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乙级资质明确可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检测。望发改审〔2026〕3号批复的八曲河段属3级堤防及4级水工建筑物,非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据此,本项目平行检验刚需仅为岩土、混凝土、量测类乙级;金属结构类仅随穿堤涵闸边际涉及,机械电气类无实质检测参数。强制五类乙级全绑,系将“检测单位全牌照”违规偷换为“投标资格门槛”,人为拔高准入条件,明显超出发包内容必需,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本项目检测工作涵盖以下内容:(1)原材料检测:填筑土料颗粒分析、液限塑限、标准击实试验,水泥**性、强度、细度检测等,需岩土工程类检测资质;(2)混凝土及水泥搅拌桩检测:低应变检测、钻芯检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等,需混凝土工程类检测资质;(3)穿堤建筑物金属结构检测:闸门、启闭机等设备制造安装质量检测,需金属结构类和机械电气类检测资质;(4)工程量测:各项工程尺寸、位置、高程等测量检测,需量测类检测资质。五类检测参数均有实质性检测需求,并非"全牌照捆绑"。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总监理工程师职称条件设置不精准,不符**利行业任职审核标准。

依据及理由:依据水利部2025年1月16日公众咨询官方答复:水利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职称要求为水利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非宽泛的通用工程类高级职称。招标文件仅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未限定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与水利行业总监任职资格官方审核口径不符,评审标准模糊,极易造成后续人员履约资格争议,应修正为“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答复:根据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以及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企业信誉评审条款法律概念混淆、适用主体错误、追溯期限设置违法,以不规范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据及理由:(1)混淆行政处罚法定实施主体,无法律依据将业主单方声明作为投标否决项。《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取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仅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具备法定1-3年执行期限,项目法人、招标人无权限认定、宣告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将“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作为投标否决情形,混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法律概念,将无法律效力的招标人单方声明作为资格否决依据,条款设置无上位法支撑。

(2)信用条款重复惩戒,与全省统一招投标信用管理政策冲突。“不诚信行为”不属于法定失信惩戒术语。依据湘发改法规规〔2025〕521号,**省已建立全省统一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合同违约、日常违规行为均统一纳入信用综合评分体系予以约束。招标文件另行增设“不诚信、业主单方取消投标资格”否决条款,对同一违规行为实施双重惩戒;同时将已完成信用修复、违规记录清零的企业纳入近三年追溯范围,违背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严格审慎设置评审条件的工作要求。

(3)追溯期限设置武断,超出法定处罚约束范围,评审标准模糊。现行法规明确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届满后,投标人投标权利自动恢复。招标文件未区分处罚执行完毕、信用修复、违规记录撤销等情形,统一以近三年失信记录否决投标,私自**法定惩戒约束期限;且未明确“近三年”时间起算节点,评审尺度无法统一。该条款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答复(1)-(3):删除招标文件第10页4.5其他“(6)信誉要求: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详见本公告第二条。

问题4: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强制“同体”,构成以不合理业绩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据及理由:(1)与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相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平行检验须由独立检测单位承担,第四十六条禁止监理与检测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强制要求“同一负责人同合同含监理+检测两项”,实质是鼓励违规同体结构。

答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第四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核心规定在于: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接受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委托,且本项目检测招标范围不属于平行检测。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与招标范围及履约实际严重脱节。“至少包含监理、检测两项服务内容”的业绩条件,与招标范围及履约实际脱节。若本项目为“监理+抽检”打包,履约时监理方与检测方主体、签字、责任必须分离;独立监理投标人、独立检测投标人、合规分工联合体(监理牵头人派总监、检测成员派检测负责人)在历史上不可能由同一人同时担任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并覆盖两项,该业绩对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不可达。

答复:本招标项目属性为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监理、检测,且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派出项目负责人统筹管理联合体各方履约。联合体投标模式下,监理方与检测方主体、签字、责任在合同履约阶段保持分离,并不违反隔离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3)违反审慎设置原则且与模块化原则冲突。该业绩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却作为加分门槛,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的规定,涉嫌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笼统要求163万元合同额并将监理费与检测费混算,掩盖了两类服务不可同体签认的事实,变相抬高了机器管范本设定的50%规模系数上限,背离了招标文件模块化、结构化的核心原则。

答复:本招标项目属性为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监理、检测两项服务内容,此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包含监理、检测两项服务内容的合同业绩,反映其对综合咨询项目的管理能力。

监理费与检测费合计作为合同总金额认定,系因本项目本身即为监理+检测综合咨询服务招标,合同总额即为监理费与检测费之和,并非将两类费用"混算"以抬高门槛。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证明材料缺失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违反机器管示范文本强制性编制要求。

依据及理由:(1)未严格执行**省水利机器管招投标示范文本业绩材料闭环核查要求。依据《**省水利工程“机器管招投标”模块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咨询服务)》,企业业绩证明材料链条为:“平台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核实项目负责人真实在岗履职、合同服务内容落地的核心佐证材料。招标文件直接删减该必备资料要件,破坏业绩真实性核查完整链条,属于招标文件编制违规。

(2)导致认定标准模糊及自由裁量权滥用。仅凭合同协议书无法核实项目负责人是否实际主持工作及“监理+检测”两项内容是否真实履行。删除委托人证明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核真,导致条件不明确、可操作性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易造成歧视待遇,且为同体业绩造假预留操作空间。标书代写

答复(1)-(2):招标文件已更正,详见本公告第三条。

问题6:企业业绩证明材料链条缺失“委托人证明”,违规削减必备要件。

依据及理由:(1)违反范本强制性规定。同异议5,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同样缺失“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违反《**省水利工程“机器管招投标”模块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咨询服务)》关于业绩证明链条的完整规定,截断核查闭环。

(2)可操作性差且易致歧视。仅凭合同协议书无法证实企业实际完成了包含监理、检测两项内容的服务,导致业绩认定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1)-(2):招标文件已更正,详见本公告第三条。

本澄清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内容为准。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

地 址:**市**区雷锋北路1688号

联 系 人:刘泽宇

电 话:198****6208

传 真:/

电子邮件:/

(2)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四方坪街道三一大道34 9号君泰大厦1601房

项目负责人:刘思岑

项目组其他成员:唐晓红、朱小辉、夏迪

电 话:186****6847

传 真:0731-****0879

电子邮件:****@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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