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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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杨佳恒,联系电话:****741。

联系地址:**市**临长路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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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

附件

**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管理,压实县(区)有关部门、项目法人(镇街)建设主体职责,严把项目准入、选址、设计、资金、群众意愿关口,杜绝违规立项、重复建设、资金闲置等问题,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使用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方案编制、审查审批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出具立项批复,跟踪立项阶段发现问题整改,汇总上报市级年度实施计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库,并牵头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与申报项目,开展县级初审,汇总上报县级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项目法人对项目立项阶段的初步设计真实性、群众意见征集完整性负总责,对测绘、勘察、设计等参与单位的成果质量承担主体审核责任。

第二章 项目库建立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应储尽储,实行“先入库、再申报、后立项”。

第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建设潜力与发展需求,建****储备库,常态化申报、动态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储备项目初审,完成地块实地踏勘、权属核查、群众征求意见,组织乡镇内审。同步完成项目区地类属性核对,确认地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禁入区域。

第七条 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入库复核,联**利、资规、财政等部门开展现场抽查、资料审核,****储备库;存在权属争议、重复建设、地块不符等情况直接驳回。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八条 乡镇(街道)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立项阶段的初步设计、群众意见征集、实地勘察等工作组织和监督负总责。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条件和生产实际需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第十条 承担项目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灌排工程建设内容较多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具备水利行业资质的单位。

第十一条 设计内容应以提升项目区农业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项目资金严格限定用于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施工支出,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前期工作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和必要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当广泛征求项目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种植大户的意见与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达到一定深度,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群众座谈会议纪要、公众参与调查表、项目区地类情况、水源保障证明等。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应上报县级农业部门,进行县级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应组织水利、资规、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采取审核文本、现场核实等方式。

第十五条 现场踏勘要重点核查建设单位是否走过场、凭空设计、图纸地块与实地是否一致,询问农户、大户生产需求,研判沟渠、机耕路、泵站等设施布局是否贴合农户生产习惯,杜绝脱离生产实际的设计。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部门完成审查,上报市级申请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 市级审查应严格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核踏勘。对踏勘中发现地块不符、群众反对意见集中的,应退回重新摸排调整。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市级审查意见,指导建设主体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后,经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上报立项请示。

第五章 立项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市、县农业部门应驳回乡镇(街道),限期重新调整:
(一)项目区地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25°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内;
(二)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涉及成片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改造;
(三)**项目与往年已建成项目区域重叠;
(四)土地权属存在纠纷;
(五)未征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种植大户意见;
(六)无稳定灌溉水源;
(七)规划大量景观步道、绿化景观、大型展示屏等非农业生产设施;
(八)亩均投资偏离上级指导标准,概算编制不规范;
(九)未组织开展实地踏勘,仅靠图纸、书面材料申报;
(十)项目方案中未明确管护主体、管护标准、管护方式;
(十一)未按要求纳****储备库的项目直接申报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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