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股权 | ||
| **** | 转让底价31539.16万元 | |
| 2026-08-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2026-09-20 | |
| **市,**区 | 标的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张佳瑞 /023-****0594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本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 ||||||||||||||||||||||
| **市,**区 | ||||||||||||||||||||||
| 刘又菱 | ||||||||||||||||||||||
| - | ||||||||||||||||||||||
| 30000.0万元 人民币 | ||||||||||||||||||||||
| 30000.0万元 人民币 | ||||||||||||||||||||||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 | ||||||||||||||||||||||
| 中型 | ||||||||||||||||||||||
| 915********9364459 | ||||||||||||||||||||||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加工;再生**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办公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196 | ||||||||||||||||||||||
| 否 | ||||||||||||||||||||||
| 否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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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31 | 33906.859650 | 4785.941074 | 4876.303707 | |||||||||||||||||||
| 月报 | 182655.167957 | 145201.062174 | 37454.105783 | |||||||||||||||||||
| **中企华****公司 | ||||||||||||||||||||||
| 不涉及 | ||||||||||||||||||||||
| - | ||||||||||||||||||||||
| 2025-10-31 | ||||||||||||||||||||||
| **中企华****公司 | ||||||||||||||||||||||
| 一、标的企业与光大****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8亿元,租赁期限12年,起租日2024年9月29日。 2026年1月12日,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标的企业与****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案。 2025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公司、标的企业与第三人于2024年2月6日签订的《煤炭结算四方协议》中关于违约事实和违约金等部分的约定;2.判决标的企业返还****公司违约金****357.2元。标的企业就上述****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驳回标的企业再审申请。 三、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估值报告。 四、备查资料:(1)估值报告;(2)2025年度审计报告;(3)2026年5月31日财务报表。 | ||||||||||||||||||||||
| 否 | ||||||||||||||||||||||
| 转让底价 | 31539.1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待**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3153】万元汇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 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helpDetail?subId=29971 code=HELP_CENTER。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估值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153万元 |
| 交纳时间 |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转让方名称 | **市**区长涪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26-2 | |
| 法定代表人 | **两江长电兴盛私募股权****公司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100.0 |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2MA616NCY9E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市**区长涪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决议类型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2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挂牌协议,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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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中心交易二部 | |||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023-****05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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