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2026年第二批医疗设备(标项1)
三、采购日期:2026-06-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星光大道223******B-1号楼220号房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镇五海路6号
被投诉人 2 :**建通****公司
地址:**市金凯路26****中心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那洪大道28号新希望锦官城12号楼三十五层3505号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6年8月17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南武财采〔2026〕第3 号),书面通知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明确告知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补正通知书已于2026年8月17日送达投诉人。截至补正期限届满之日(2026年8月20日),本机关未收到投诉人任何补正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市****公司就“****医院2026年第二批医疗设备(标项1)”(项目编号:****)提起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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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