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6-06-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斗星****公司
地址:**市**区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A区A1号
被投诉人 1 :**同泽工程****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凯旋 路16****集团****基地**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
被投诉人 2 :****卫生健康局
地址:**市**区沿江路**管理大厦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斗星****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卫生健康局“**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6年7月2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同泽工程****公司提出质疑,**同泽工程****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对质疑作出回复,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投诉。2026年7月23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的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一)”的投诉。
投诉事项2:对《**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二)”的投诉。被投诉人称该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该答复事实认定不清、逻辑错误,涉嫌以“服务”名义掩盖“货物(农药)采购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质,规避相关行政许可监管。
投诉请求:1.依法认定****公司投标资格无效。2.依法撤销本项目****公司的成交结果及成交资格。3.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及评审,纠正本次违规评审结果,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秩序。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查《**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为城市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属于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经核查响应文件,****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禁止供应****政府采购项目,****公司****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项目标的为城市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磋商文件约定的“包工包料”为服务商履约配套使用消杀药剂,不属于对外销售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针对农药销售主体,服务商仅作为农药使用者开展现场施药,无需持有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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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