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6-08-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5万吨光亮铜杆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5万吨光亮铜杆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区新渡口街道东****集团1#厂房
一、基本情况:本项目租用垣****公司1#厂房部分区域,主要建设内容:购置天然气熔化炉、连铸连轧生产线等生产设备,**铜杆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万吨8mm铜杆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熔化炉废气采用密闭罩+集气管收集,一并汇入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连铸炭黑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轧制油雾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 套静电除油器装置处理,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以上废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DA001排放的颗粒物、SO2 、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分别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非甲烷总烃(其他)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监控浓度限值。
4、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照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含油抹布、含油手套、废乳化液、废清洗液、捕集废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的2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炉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灰、废耐火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配建的5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至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研究院股份公司
编制主持人:朱灵佳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2********000000010)
公示期限:2026年8月24日—2026年8月28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区城建大厦16****环境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7695